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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9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男,1986年要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6号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214609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