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5353号之一
原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铜元局新村****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214609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建设路西段路南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722974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 鹏
审判员 句志荣
审判员 向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唐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