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异7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6900U,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超,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洁,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常熟市常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46621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炳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9685930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76号401。

法定代表人:邢明东。

本院在执行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明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9月11日,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准予异议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周 薇

审判员 蒋先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