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2266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军,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界,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账户62×××68的存款53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