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226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界,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宏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宏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083民初2266号财产保全裁定,已对***名下在多个银行的存款账户53200元账户资金进行了保全,现***以已被冻结的其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6217994560005663468上资金额已达到查封数额532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恒丰银行账户15×××16、农商行账户91×××14、农商行账户62×××7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61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