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4182号
原告: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嘉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区青山路南(乳山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嘉华塑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