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9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4月1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1月17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列四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义委,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系***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清溪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法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台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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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连郑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