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3执1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清溪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44137843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316712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依据(2022)浙1023诉前调确38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173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125.98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165221.9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已实现165221.9元,剩余部分暂未能实现。 2022年10月1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23执11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龙溪乡始丰源村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林鸟 审判员王其委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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