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3执1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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