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付英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2民辖17号
原告崔义,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瓦工,现住包头市昆区。
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5号街坊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喜成,公司董事长。
被告付英俊,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睿瀛佳苑工程项目负责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付英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称,其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睿瀛佳苑1号楼和2后楼及电梯平台大理石铺设及踢脚线工程。现崔义因索要未付工程款提起诉讼。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的居住地和住所地皆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6)内0204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6年8月3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睿瀛佳苑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崔义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理由及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谈话笔录记载的内容,其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了睿瀛佳苑1号楼和2后楼及电梯平台大理石铺设及踢脚线工程。大理石与踢脚线并非工程主体结构,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清玉
审判员  魏治中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 锁
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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