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察哈尔右翼前旗易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6民初79号

原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易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易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18799.9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建承包合同,合同总价4320951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施工细节等。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6年工程验收合格,并于12月16日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明确了所欠工程款具体数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易高加气站项目土建承包合同中(合同编号:VF00036\'ba贤04)约定,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由发包方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二项《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