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6民初4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兰察布市。
委托代理人燕某,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平地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多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9288319XQ。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多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协商被告已归还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多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天碧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