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赢佳苑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174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9288319XQ。

法定代表人:许喜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军。

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赢佳苑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赢佳苑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丽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桐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