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174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9288319XQ。
法定代表人:许喜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军。
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赢佳苑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多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睿赢佳苑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丽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桐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