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升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升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