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升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升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