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陈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水县陈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元阳县万园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8民初1303号
原告:建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红庙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刚,云南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阳县万园之原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元阳县南沙镇交警队北面。
法定代表人:蒋波,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建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元阳县万园之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分期付清工程款,原告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并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建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余秀才
人民陪审员  朱 江
人民陪审员  杨保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理锦
书记员李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