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304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平安大街名城首府B1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长沐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长沐嘉业建设有限公司、***、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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