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辖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22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增福,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北顺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杨树沟村。
法定代表人:宁丽。
原审被告:大连金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盐北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
原审被告:大连环境保护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0号广荣大厦22-2。
法定代表人:关庆旭。
原审被告: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喜,院长。
原审被告: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冯益民,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北顺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北顺公司)、大连金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实业公司)、大连环境保护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环保公司)、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大连环境研究院)、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汽修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4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信集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事实时间久远,且涉及到大连市工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大连市发改委等多个政府部门及土地拆迁等事项,案情复杂,为便于查清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节能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大连北顺公司、金信实业公司、大连环保公司、大连环境研究院、中车汽修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中车汽修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原审原告中节能公司向原审被告中车汽修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信集团公司诉请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但所提事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上,金信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牛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