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倪宇虹,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前西溪1-4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杨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洪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宏,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足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不提出缓交申请,也未补交,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程鹏
人民陪审员 朱萍
人民陪审员 王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