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辽0***3行审227号
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号管委会办公楼3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香水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做出的大金普人社理字〔2017〕17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大金普人社理字〔2017〕1767号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被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筑设计院补发劳动者***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工资总计35079.84元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阎善雱
审判员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白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