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4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石坊院21号5层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BEWW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1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80236462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2131元,由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