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4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石坊院21号5层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BEWW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1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80236462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北京越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2131元,由北京青山百世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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