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292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告: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平邑经济开发区银花路东段平邑科技创新产业园1楼157室。
负责人:张斌,经理。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总经理。
被告: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新327国道西首路西(经济开发区003号)。
法定代表人:祝均新,董事长。
被告: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山口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玉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山东蓝盾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平邑县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项目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英荣泉
审 判 员 秦德君
审 判 员 廉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春苗
书 记 员 郝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