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山口村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6民初5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涉案滨水苑小区1-502室,1-503室、1-506室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郑州滨水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提供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卖主体是上诉人与郑州滨水置业有限公司,且到目前为止,郑州滨水置业有限公司既未向上诉人交房,也未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在上诉人名下,该公司仍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既然被上诉人诉求主张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被答辩人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北京同联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被上诉人和案外人中建七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合作关系保留的涉案房产,被上诉人保留房产后经与上诉人同意由上诉人认购涉案房产,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购房款,但上诉人认购后迟迟不支付给被上诉人购房款,所以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债权纠纷,并不适用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综上,被答辩人的请求于法于理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临沂市平邑县,故平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