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72民初22号
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0577Q。
法定代表人:**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1号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115628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应情,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6月2日、6月7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分别向本院提交庭外和解申请,本院予以准许。7月6日,因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未能达成庭外和解,本院通知原告根据涉案《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NNJZ-邕宁枢纽2016014)约定,向被告提交相应的结算审计所需材料,以报送南宁市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000元,减半收取674000元,由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