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927号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75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52173元,开户行、账户:华夏银行、130××××00****2213,实际冻结5521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79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