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4985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00577Q。 法定代表人:**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66号港保苑小区2号楼、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8788406320B。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资公司)、第三人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交资公司支付***101837元住房搬 2 迁临时过渡费(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11月24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4日,要求计算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按6人×170元/人/月×120%的公式计算);2.判令交资公司为***提供面积为254.06元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安置地点为:6号回建点)进行购买(单价1800元/平,房产价值为457308元);3.本案诉讼费由交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实施南宁市东盟-国际果蔬贸易中心河道及护岸工程建设项目,交资公司需拆除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江(地号:1339)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同意按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双方于2009年11月19日签订一份《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选择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在公寓房未交付前,交资公司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日起向***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即按照协议的约定腾空被拆迁房屋。但是交资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据悉,涉案拆迁地块的其他人已选房,***也已于2017年年底交付使用。但是交资公司至今没有通知***选购***,住房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仅支付至2012年年底。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交资公司签订的《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被拆迁人的财产实行强制取得,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合同。此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3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