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1015号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7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52173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2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