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筑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45号 **、广西筑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筑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冻结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6442.9元(建行),实际冻结75644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12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