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智诚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丹东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1642号
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郝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丹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7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