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1914号
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赫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夯,男,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
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东市**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宇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