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终1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水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开发区顺大街S·F国际鑫城小区2号楼M2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斌,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被上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付上诉人工程款。二审中,被上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提交《宗裕城项目结算问题争议申请》,从该份申请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辽宁城成造价工程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结算审核中,仅对22条所涉工程的结算提出了异议,故应视为上诉人对案涉工程除22条问题以外的结算审核并无异议。对于22条所对应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被上诉人辽宁宗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缓解矛盾尽快解决各方之间纠纷,对该22条所涉工程款提出评估鉴定申请。故现将本案发回重审,对该22条所涉工程款进行评估鉴定后,再对被上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付上诉人工程款的问题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7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 姝

审判员 于 军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