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416号
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银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开发区6号路3号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周学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