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源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89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6689号
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银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6号路3号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周学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银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12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计2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