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9314号之二
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迳镇岭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994141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日溪湖滨路湖滨山庄三层316至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207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3元,减半收取计4496.5元,由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