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9314号之二 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迳镇岭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994141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日溪湖滨路湖滨山庄三层316至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207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武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3元,减半收取计4496.5元,由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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