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6-地上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松,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梁,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恒成号(武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1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钢集团有限公司、恒成号(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中,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认可走账合同约定的1-4号楼功能性房间精装修是该公司实际施工的内容,暂计价9369992元。该合同不是实际履行合同,也没有照这个合同履行,该合同是2018年1月倒签的一份合同,当时工程已经完工了,2018年2月和5月打款,并不是真实履行的合同。***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亦称该合同签订的暂计价9369992元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1-4号楼功能性房间精装修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其他项均不由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亦自认窗安装、变形缝、栏杆扶手等不是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故本案需对以下情况继续审理查明:1.双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合同是哪一份合同;2.审核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3.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固定价款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4.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已收工程款情况。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处理。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成元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8元,上诉人***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32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