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被告:***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5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4475209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