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锐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锐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锐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锐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2)鄂0107民初169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500000元及违约金51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付);3、承担案件受理费829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840元、执行费128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3月29日,被执行人武汉市锐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为21504.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锐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9480.5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