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82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9元、财产保全费1143.45元,合计2540.35元(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