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玄土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4970号

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03928-2,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榆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韩若秦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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