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玄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4970号
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03928-2,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榆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韩若秦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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