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通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07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通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景泰路5号胜源滨河新城B2-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256。 负责人:***。 原审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2层8225、8227、822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通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分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党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