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通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辖57号
原告:包头市通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景泰路5号胜源滨河新城B2-30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0715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25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5号北京华辰饭店二层8225、8227、8228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2021年8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1)陕0104民初11352号原告包头市通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基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工程分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移送禹州市人民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没有施工行为,故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2021年11月1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禹州市神垕镇,属于禹州市辖区,故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旻旼
书 记 员 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