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民初1399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大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为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康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2月1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大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