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大理州汉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4民初7972号
原告: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巨腾浚,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理州汉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州汉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昆明跃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