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刚友工贸有限公司、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534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刚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大冲工业园区泛亚物流中心B区5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力,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30100325241945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华,云南八谦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华,云南八谦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A幢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栩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3652859C。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钢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钢友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汉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043380.23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钢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对被申请人云南汉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043380.23元进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