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1534号之十六
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3652859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龙华路与昙华路交叉口中企万派中心绿竹大厦A幢7楼704-7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栩君。
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08400X。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G区1栋5楼。
法定代表人:郭嘉豪。
被申请人: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K35U0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4-6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叶兴伟。
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下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G2-101号房产【房产证号:2××8】以及G2-201号房产【房产证号:2××7】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20)云0114民初1534号之二、三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现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现为云南豪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担保,担保财产为: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拓东路支行账户(账号:4711********)4770254.2元的存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被申请人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与申请人诉讼标的相当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并明确无论责任主体是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还是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以该存款作为执行款项清偿申请人的债务,由此,本院查封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拓东路支行账户(账号:4711********)内4770254.2元的存款,之后再解除(2020)云0114民初1534号之二、三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下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G2-101号产房【房产证号:2××8)以及G2-201号产房【房产证号:2××7)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下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小商品加工基地二期产业项目G2-101号房产【房产证号:2××8)以及G2-201号房产【房产证号:2××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