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1534号之十四
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3652859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龙华路与昙华路交叉口中企万派中心绿竹大厦A幢7楼704-7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栩君。
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08400X。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G区1栋5楼。
法定代表人:郭嘉豪。
被申请人: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K35U0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4-6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4-6号地块。
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泛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亚洲体育城支行银行账户25×××01内资金2650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对上述财产作出保全裁定书,上述保全将于2021年6月15日到期,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云南汉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泛悦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亚洲体育城支行账户(账号:25×××01)价值265000元范围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