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1613号

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与张洼路交口星海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季必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贤宝,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牛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陈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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