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1613号
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与张洼路交口星海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季必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贤宝,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牛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