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终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9917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00元,减半收取96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绛帼
审判员陈燕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