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5财保87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聚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诉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洪美
书记员 王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