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1951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聚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德峰、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德峰、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聚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德峰、山东永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军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