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430号
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毛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368055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福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54104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19917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2月10日,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5元,诉讼保全费740元,由原告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